Ø 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韩国知识产权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中美欧日韩五局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将自2026年1月6日起再延长三年,至2029年1月5日止。申请人在试点项目下提出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保持不变。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PPH合作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审查机构达到35个,覆盖86个国家。
Ø 诊断测试和抗菌药物管理的专利趋势和政策影响
2024年的一项同行评审研究对来自6个国家的300名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了调查,以了解诊断测试和抗菌药物管理(AMS)中存在的障碍和机遇。AMS是一种系统性方法,用于支持临床医生根据循证指南开具和管理抗菌药物。
该研究发现,经济制约因素——投资不足、资源有限以及患者或机构成本高——是有效利用诊断测试的主要障碍。其他挑战包括测试周转时间长、抗菌药物耐药性(AMR)负担重以及教育和指南方面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受访者一致认为,改进诊断测试可以降低AMR(70.3%)并改善患者的预后(81.0%)。
政府经常认为诊断测试的成本超过了其收益,这导致对其在医疗保健中重要作用的宣传有限。然而,卫生经济局(OHE)最近的一份报告论证了诊断测试是抗菌药物管理和对抗AMR的基础。该报告的作者确定了一个新的价值框架,他们称之为“STRIDES”,用于识别诊断测试在应对AMR和避免抗菌药物误用方面所能带来的真实价值。
尽管OHE的报告发布时间尚短,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尚无法观测,但此前确实没有人梳理过与针对AMR和AMS的诊断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统计数据。因此,这项工作值得开展,以补充一直在进行的与抗菌药物和疫苗开发有关的相关分析,并观察针对AMR的诊断专利申请中是否存在任何趋势(如果有的话)。
方法论
一项有针对性的检索策略可以确定有助于细菌感染诊断的诊断方法,并在适用的情况下通过抗菌药物敏感性测试促进治疗决策。背景研究回顾了学术文献和在线资源,以绘制关键术语图。重复出现的术语被整理成关键词,并与适当的国际专利分类(IPC)相结合。使用全球领先专利检索与分析平台Derwent Innovation专利数据库进行检索,以获得一个聚焦且全面的结果集,从而揭示AMR诊断创新的趋势。
为了进行分析,该分析统计了自2015年以来已公布的同族专利数量,而不是个人申请,因为这更能准确地反映申请人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为发明寻求保护的意图。
结果:IPC分类
图1显示了分析中确定的前10个IPC分类。DNA/RNA分析是最主要的领域,这可能是由于检测的速度相对较快。众所周知,能够尽快辨别感染类型尤为重要,因为它能够指导适当的治疗干预。AMS的一个问题在于,抗生素,特别是广谱抗生素,常常在任何诊断测试完成前,或在结果可用前就被使用了。临床医生通常优先考虑立即治疗,而不是等待诊断结果,这凸显了对快速检测解决方案的需求。
虽然DNA/RNA检测可以用于识别感染的病原体(例如细菌或病毒),但当诊断为细菌感染时,它并不一定有助于确定应使用哪种抗生素。此时,有必要进行抗生素敏感性测试,这在历史上是耗时的。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前10个IPC分类代码中有多个专门针对病原体及其检测方法。进一步审视该研究揭示的专利,可以发现相当一部分已识别的专利申请都针对抗生素敏感性测试。抗生素敏感性测试使临床医生能够在抗生素使用方面做出明智的决定,这对AMS和对抗AMR是非常重要的。
专利申请趋势
正如先前的研究显示,当查看2015年至2024年间提交的抗生素相关同族专利数量时,专利申请最初在2018年之前呈上升趋势,随后在2019年和2020年出现下降,这一变化与新冠疫情爆发的时间相吻合。在疫情期间,各方明确关注新冠肺炎诊断测试的开发,数据清楚地显示,针对细菌感染诊断创新的专利申请有所减少。新冠疫情带来的全球性挑战,几乎将诊断创新的重心全部转向了新冠检测,导致细菌感染诊断领域被边缘化。行业数据证实,在疫情期间,诊断公司迅速将资源重新定向到新冠肺炎检测开发上。
然而,在疫情之后,针对细菌感染检测的专利申请是否出现了重新定位且数量有所增加呢?
由于专利公布延迟了18个月,2024年和2025年的数据结果并不完整,在解读时应谨慎对待。然而,在2019年/2020年出现下滑之后,细菌感染诊断专利申请量仅略有回升,随后便趋于平稳。这与在抗菌药物相关申请中观察到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抗菌相关专利申请量在疫情后仅略有下降。证据表明,诊断领域的创新者可能仍将重点放在病毒检测上,而非细菌感染诊断,并在这方面进行投资。建议对病毒诊断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验证这一假设,并为战略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准确识别病毒感染有助于AMS,可防止抗生素的不当使用。尽管如此,识别细菌感染及其抗生素敏感性对于抗菌药物的管理而言更为关键,能够指导及时有效的治疗,同时限制耐药性的产生。
如图2所示,另一个潜在的问题是专利申请的总量。该研究的数据显示,在过去10年里,专注于细菌感染诊断的专利申请总量,比同期提交的抗菌专利申请量少10倍以上。再加上申请量停滞不前的趋势,这表明尽管有明确证据表明细菌感染诊断在对抗AMR和支持AMS方面具有关键作用,但该领域在研发方面仍缺乏令人担忧的关注度。
专利申请数据似乎印证并强化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如果没有适当的激励措施和/或补偿政策,许多创新者根本不认为微生物诊断领域值得他们关注。
受让人情况
图3列出了微生物诊断领域排名前15位的专利受让人。该领域由专业公司、大型跨国公司和大学/研究机构组成。其中,Selux凭借专利申请数量位居榜首。Selux是一家专门从事传染病诊断的公司。令人担忧的是,欧洲专利登记簿(识别在欧洲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登记簿)显示,他们的许多专利申请已被撤回。在其他专业传染病公司中:Curetis于2019年被OpGen公司收购,尽管他们的Unyvero系统已经投入市场;Q-linea则报告了组织和领导层的变化,而其股价仅为5年前的一小部分。这表明,专业从事细菌诊断的公司发现商业市场难以驾驭。
首次申请情况
图4确定了优先权专利申请的提交地点。数据显示,大多数初始专利申请都是在美国提交的,而在中国提交的申请数量约为美国的一半。将此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最新数据进行对比,该数据揭示了全球专利申请总量情况,可以看出,从比例上看(所有领域的专利申请总量与微生物诊断领域的专利申请总量之比),美国的专利申请量较大,而中国的申请量相对较小。然而,进一步的数据分析显示,美国的申请量在2018年达到峰值后便呈下降趋势。同样,与专利申请总量相比,欧洲和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在比例上也较小。
这与专利申请数量数据相呼应,进一步印证了这样一种观点:缺乏激励措施和/或适当的报销政策,正阻碍着该领域的研究与开发。
结论
该分析揭示了一个关键问题:尽管微生物诊断创新对于AMS和对抗AMR的重要性已得到公认,但该领域的创新仍存在显著缺口。持续存在的障碍——例如激励不足和补偿机制不完善——继续抑制着该领域的研究和专利活动。
为了扭转这一趋势,协调一致的行动至关重要。政策制定者应优先考虑建立使诊断技术开发具有商业可行性的资助和补偿框架。临床医生和医疗保健领导者必须倡导将快速诊断技术整合到标准护理路径中,以强化其在维护抗生素有效性方面的作用。
如果没有果断的干预,当前的停滞有可能破坏全球控制AMR的努力。相反,有针对性的投资和政策改革可以加速创新,扩大获得先进诊断技术的可及性,并为子孙后代保障抗菌药物的有效性。
诊断在对抗AMR的斗争中至关重要,它能确保需要抗菌药物的患者得到治疗,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编译自www.torrentfreak.com)
Ø 南非正式采用《尼斯分类》第13版 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南非已正式采用了《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13版(2026年版),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新版本适用于自该日期起提交的所有商标申请,申请人在准备国际商标申请时应仔细核对更新的分类。
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解释的那样,《尼斯分类》是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新版本每3年发布一次新版本,且每年对各版本进行更新。
新版本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进行了若干调整,包括将某些产品和服务重新划分到与以往版本不同的类别中。这延续了使商标分类与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保持一致的趋势,而非依据其形式或传统行业关联进行分类。
《尼斯分类》:哪些类别发生了变化?
第1类
用于工业、科学和摄影业,以及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的人造树脂,未加工的塑料;灭火和防火合成物;淬火和焊接制剂;动物皮毛鞣制用物质;工业用粘合剂;油灰及其他膏状填料;堆肥、肥料、粪肥;工业和科学用生物制剂。
第3类
非药用化妆品和洗漱用品制剂;非药用牙膏;香料、精油、香水;漂白制剂和其他洗衣用物质;清洁、抛光和研磨制剂。
第5类
药品、医用和兽医用制剂;医用卫生制剂;适用于医疗或兽医用途的营养食品和物质,婴儿食品;人类和动物的膳食补充剂;膏药、敷料材料;用于修补牙齿缺损的填充材料,牙科用蜡;消毒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
第8类
手动操作的手工具和器具;餐具;除火器外的边防警械;剃须刀。
第9类
科学、研究、导航、测量、摄影、电影摄影、视听、光学、称重、测量、信号、探测、测试、检验、救生和教学用装置及仪器;用于传导、转换、变压、蓄能、调节或控制电力分配或使用的装置及仪器;用于记录、传输、再现或处理声音、图像或数据的装置及仪器;录制和可下载的多媒体文件、计算机软件、空白数字或模拟记录和存储介质;投币式装置的机械装置;收银机、计算设备;计算机及计算机外围设备;潜水服、潜水员面罩、潜水员用耳塞、潜水员和游泳者用鼻夹、潜水员用手套、水下游泳用呼吸装置;灭火装置。
第10类
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装置及仪器;人造肢体、眼睛和牙齿;眼镜、隐形眼镜和太阳镜;矫形用品;缝合材料;为残疾人设计的治疗和辅助装置;按摩装置;护理婴儿用的装置、设备和用品;性活动装置、设备和用品。
第26类
蕾丝、花边和刺绣品,以及服饰用缎带和蝴蝶结;纽扣、钩扣和眼扣、针和缝针;人造花;发饰;假发。
第29类
肉、鱼、家禽和野味;烹饪用肉提取物;腌制、冷冻、干燥和煮熟的水果、蔬菜和海藻;果冻、果酱、蜜饯;蛋;牛奶、奶酪、黄油、酸奶和其他乳制品;食用油和脂肪。
第45类
法律服务;为有形财产和个人提供人身安全保护的服务;约会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殡仪服务;保姆服务。(编译自www.lexology.com)
Ø 美国专利商标局新人工智能发明指南:Pannu要素不适用于涉及单个发明人的人工智能发明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撤销了该机构于2024年2月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的指南(由上一届USPTO领导层规定),并发布了新指南。新的指南强调了用于确定共同发明人身份的Pannu要素在涉及单个发明人的人工智能发明中不适用。
2024年2月13日,在前任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领导下颁布的指南,探讨了Pannu诉Iolab Corp.案确立的三部分测试标准在AI辅助发明中确定发明人身份时的适用性。根据Pannu测试标准,发明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发明的构思方面作出了某种实质性贡献;(2)对权利要求所述发明做出的贡献在质量上并非微不足道,且需结合整个发明的维度综合衡量;以及(3)所做的贡献不仅限于向实际发明人解释众所周知的概念和/或现有技术。”
Pannu测试标准通常用于共同发明人身份的认定。但上一届USPTO领导层的指南解释道:“由此推论,根据Pannu测试标准,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产生发明的个人也必须对该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才能被视为合格发明人。”
就人工智能辅助发明而言,这意味着“每一项权利要求必须至少由一名已具名的发明人完成。”该指南继续写道:
“换句话说,每位自然人都必须对专利申请或专利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作出实质性贡献。在单个人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来创造一项发明的情况下,该自然人必须对该专利或专利申请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做出实质性贡献。如果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中包含至少一项没有任何自然人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权利要求,即便该申请或专利中尚有其他权利要求已由至少一名自然人完成,则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身份认定就是不正确的。”
但在USPTO局长约翰.斯奎尔斯(John Squires)领导下发布的新指南,完全废止了该规则。新指南指出:“Pannu测试标准仅适用于判断多个自然人是否符合共同发明人资格。当只有一位自然人参与由人工智能辅助开发的发明时,Pannu测试标准不适用,因为人工智能系统不是‘人’,因此不能成为‘共同发明人’,所以不存在需要分析的共同发明人身份问题。”
根据USPTO的一份新闻稿,新指南“强调了长期以来的法律先例,即用于确定发明人身份的同一法律标准适用于所有发明,无论发明过程中是否使用了人工智能系统。USPTO没有为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创设或适用新的、单独的或修改的标准。”
除此之外,该指南呼应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和先前指南的观点,即发明人身份分析应聚焦于人类的贡献,并且“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只有自然人才具备发明人资格。”人工智能应仅被视为辅助发明过程的工具。
根据USPTO的说法,该指南“实施2025年1月23日颁布的第14179号行政命令(《消除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领先地位的障碍》),该命令指示各联邦机构审查并修订上届政府制定的政策,以确保这些政策能够促进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该指南已于11月28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Ø 马尔代夫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商标法
马尔代夫已颁布该国首部综合性商标法,结束了数十年来依赖警示性声明的历史,建立了一个符合全球标准的现代注册制度。
《商标法》(2025年第19号法律)于2025年11月11日通过并公布在政府公报上,将于2026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为企业预留了一年的准备期。该法引入了申请、审查、异议和续展的结构化程序,并为侵权行为提供了民事和刑事救济。
历史上,马尔代夫的商标保护依赖于定期在报纸上刊登的声明所有权权利的警示性通知。新法确立了“先申请”原则,设定10年注册有效期并可连续续展,并承认认证商标和集体商标。同时,该法还允许外国申请人在无需投资审批的情况下直接提交注册。
将于新法同步实施的是《马尔代夫知识产权局法》,该法将设立马尔代夫首个知识产权机构——马尔代夫知识产权局。该机构计划于2026年1月启动运行,将负责监管商标、专利和版权。
企业必须在截至2027年11月11日的12个月过渡期内完成现有商标的重新注册,逾期未办理将导致权利失效。涉及收费标准与具体程序的实施细则预计将于2027年5月前发布。
法律专家表示,这项改革标志着马尔代夫品牌保护“进入了一个新时代”。知识产权顾问也给出了建议:“企业现在就应该对其商标组合进行审查,并尽早规划申请,以避免在先申请原则下产生权利冲突。”
该法还引入了边境执法措施,并对假冒行为处以10万至200万马尔代夫拉菲亚的罚款。(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Ø 澳大利亚公布《2025年商标(国际注册、听证及异议)修订条例》
澳大利亚《2025年商标(国际注册、听证及异议)修订条例》(“《条例》”)已由总督萨曼莎.乔伊.莫斯廷(Samantha Joy Mostyn)批准,该《条例》对《1995年商标条例》进行了若干修订。
《条例》由7个附表组成,其中附表1和附表5自2025年12月19日起生效。
附表1延长了当事方可提交抗辩意向通知的期限。如果反对意见涉及以下事项,当事方提交通知的期限现为2个月(原为1个月):
-将保护范围延伸至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
-在澳大利亚国内提交的商标注册;
-因未使用而终止国际注册的保护申请;
-因未使用而撤销已注册商标的申请。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网站写道:“这些变化将适用于在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公布商标受理或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异议,以及在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公布未使用申请的异议。”
附表5延长了在2025年12月19日或之后要求举行听证会的申请审查期限。
根据该网站:“这消除了申请人在接近受理截止日期寻求举行听证会时请求延期的需要。延期受理会暂停原定截止日期——若非如此,当商标申请审查未完成,或针对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的审查期限届满时,该申请将自动失效。在此情形下,注册官现在可依职权主动作出延期决定。”
附表2、3、4、6和7已于2025年11月19日生效。
附表2引入了用受保护的国际商标部分替代注册商标的规定。
附表3增加了驳回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新理由。
附表4规定,如果注册官已发出撤销受理的意向通知,已受理的指定澳大利亚的国际注册将不会自动获得完全受保护的地位。
附表6引入了两项技术性修订。
附表7说明了这些修正将如何适用于特定情况。
悉尼FB Rice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萨拉.迪克森(Sarah Dixon)认为,这些修订将改善澳大利亚的商标制度。她说:“这些修订将使澳大利亚制度与马德里体系更紧密地保持一致,在我看来,马德里体系只会使商标所有人受益,特别是那些拥有全球投资组合的人。”
迪克森解释称:“许多修订条款缓解了申请人面临的一些挑战,特别是关于成本和延误的担忧。例如,新规定将允许在已请求听证时延迟商标申请。这意味着在听证及问题得以解决之前,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有时是多次)的延期请求。”
她总结道:“此外,允许部分替换相同国家商标的国际商标的修订意味着申请人现在可以利用合并商标组合的成本优势,这反过来又降低了管理和续展阶段的成本。”(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Ø 美国:2025年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年度回顾
关键要点
2025年,美国各州继续严格审查竞业禁止协议的可执行性——尤其针对医疗保健和低薪工人——与此同时,商业秘密诉讼案件激增,不仅立案数量上升、赔偿金额攀升,对商业秘密定义与保护方式的审查也日益严格。
雇主面临着因限制性条款过于宽泛或过时,以及商业秘密主张界定不清或记录不全而导致的风险增加。同样,被认定盗取商业秘密的个人也面临陪审团作出巨额赔偿裁决的风险。
企业应审查限制性条款和保密协议是否符合各州具体法规要求,确保商业秘密(包括人工智能相关资产)得到明确界定和有效保护,并根据司法和立法趋势的变化重新评估执行策略。
2025年延续了,甚至有人认为加速了,法院和州立法机构中限制性契约活动日益活跃的多年趋势。尽管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的竞业禁止禁令已告终结,联邦机构仍在竞业禁止领域保持存在感,陪审团同样对(据称)窃取并使用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被告表达了强烈不满。
以下是2025年关键发展动态的概述,涵盖:(1)限制性契约立法,包括已颁布与拟议法案;(2)联邦及州级商业秘密诉讼;(3)竞业禁止及相关限制性契约判例法(含医疗保健行业特定规则);(4)塑造商业主体如何起草与执行限制性契约的特拉华州重要判例。(剧透预警:特拉华州可能不如你想象中友好。)
2025年限制性契约立法鲜少提交州长签署,但当此类法案提交时,某些规律便显现出来(且未来立法中很可能再次出现)。
(a)持续的就业流动性;(b)人工智能驱动的快速产品迭代周期;以及(c)联邦与州政府对限制劳动力流动的强烈抵触,共同使2025年成为限制性契约法发展的关键转折点。多个州起草了限制或禁止竞业禁止协议的法规,其中若干州已正式颁布,尤其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医师及其他医疗从业者。立法起草者在制定过程中大量借鉴了加利福尼亚州、科罗拉多州、伊利诺伊州、明尼苏达州和华盛顿州的经验。
具体而言,约32个州提出了旨在限制或禁止竞业限制条款的法案。这些提案涵盖范围广泛,从全面禁止竞业限制(如密歇根州和华盛顿州——均未通过)到基于收入的门槛、医疗保健特定限制以及强制通知期等程序性保障措施。然而在所有提案中,仅以下12个州于2025年实际颁布了限制性契约新法规或重大修订版:
阿肯色州(禁止对医师实施竞业禁止);
科罗拉多州(取消对医疗工作者竞业禁止);
印第安纳州(进一步限制医师竞业禁止条款的可执行性);
路易斯安那州(废除针对退伍军人/急救人员及建筑工人的竞业禁止);
缅因州(将医师竞业禁止期限限制在3-5年);
马里兰州(禁止对低薪医疗服务提供者实施竞业禁止);
蒙大拿州(扩大竞业禁止禁令范围,涵盖特定医师及医疗服务提供者);
俄勒冈州(废除特定医疗领域竞业禁止条款);
得克萨斯州(对医师竞业禁止条款的可执行性作出重大调整);
犹他州(禁止医疗服务平台要求医护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弗吉尼亚州(扩大低薪竞业禁止的禁令范围);
怀俄明州(废除大部分新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
佛罗里达州则是个例外,该州通过多项措施强化了竞业禁止法规:允许对“特定员工”(通常指高收入者)实施最长4年的竞业禁止,取消了原先2年期限的可执行性推定,并将竞业禁止条款可执行性争议中的举证责任转移至员工方。
纵观所有拟议及已颁布的限制性契约立法,可发现立法机构普遍聚焦于以下方向:设定收入门槛及“基层员工”豁免条款、规定期限上限、要求提前通知、对过度限制性契约设定民事处罚及费用转移条款。预计2026年立法重点仍将延续此趋势。
联邦层面方面,如前所述,FTC提出的禁止竞业禁止令的提案已告终止。但这并不意味着联邦政府决定忽视竞业禁止条款。相反,FTC(及其他政府机构)仍将针对过度宽泛的限制性契约采取个案审查(更准确地说,是针对具体企业)的监管方式。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政府机构(无论是联邦还是州级)曾试图废除依据州法律可执行的竞业禁止条款。
摩托罗拉在法院认定竞争对手海能达藐视法庭、违反2020年商业秘密判决衍生的专利使用费裁决后,除原判1亿美元赔偿外再获7000万美元追加赔偿。更重要的是,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裁定《保护商业秘密法》(DTSA)允许对在美国境内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境外销售行为进行损害赔偿。
尽管判决时间点在2024年12月,但马萨诸塞州联邦陪审团仍就韩国医疗设备制造商窃取商业秘密案作出4.52亿美元赔偿裁决。
阿肯色州联邦陪审团裁定沃尔玛窃取初创企业Zest Labs用于延长食品保鲜产品的商业秘密,判令其赔偿近2.23亿美元。除巨额赔偿外,该判决因在沃尔玛总部所在地作出而备受瞩目。
然而并非所有商业秘密相关的新闻都对被告不利。2025年12月,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俄亥俄州联邦法官的裁决,撤销了陪审团对固特异公司作出的6400万美元赔偿判决。法院认同捷克自充气轮胎公司所指控的商业秘密盗用行为存在以下问题:定义不明确、不具备保密性,或根本未被固特异使用。
最后,第九巡回法院2025年8月作出的一项重要裁决推翻了加州联邦法院的决定——该法院此前以“合理具体性”标准为由驳回了数项商业秘密索赔。第九巡回法院认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范畴,应留待审判或简易判决阶段处理,而非在证据开示前解决。该裁决意义重大,因其明确指出:与《加州商业秘密法》不同,联邦《商业秘密保护法》并不要求原告在诉讼初期就具体指明商业秘密。尽管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对商业秘密原告方构成重大利好,但固特异案的判决也提醒我们:原告最终仍需具体指明其商业秘密,否则在案件终结时可能面临不利结果。
特拉华州——友方、敌方抑或介于两者之间
由于其在公司法领域的核心地位及衡平法院的专业性,特拉华州始终在限制性契约判例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延续我们自2022年观察到的趋势,特拉华法院不再是竞业限制条款的“照单全收”,而是积极废除过度宽泛的限制条款,包括企业出售协议和高级雇佣协议中过于宽泛的限制条款。事实上,特拉华州竞业限制领域如今正呈现出“传统”竞业禁止条款与“竞争即丧失权益”之间日益加深的分化。换言之,换言之,尽管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2025年重申了“雇员选择原则”,赋予企业从竞争对手处追回前雇员股权或奖金的广泛裁量权,但部分副大法官对禁令式竞业限制的态度日益强硬。由此可见,“特拉华优势”已不再是限制性契约执行的保证,企业需注意以下要点:
对过度宽泛的限制性条款进行“司法蓝笔修改”已不再是常态。正如Cleveland Integrity Servs诉Byers案所指出的,若任何单一条款被认定为过度宽泛,大法官有权(甚至被鼓励?)直接废除整份协议;
与企业出售相关的竞业禁止条款必须针对被收购业务或员工实际职责量身定制。在Kodiak Building Partners诉Adams案及Payscale Inc.诉Norman案中,法院因竞业禁止条款与母公司整个投资组合而非员工实际业务相关,而宣告全国性禁令无效;
若企业追回对价,则可能无法获得禁令救济。在North American Fire Ultimate Holdings诉Doorly案中,法院裁定:若员工因竞业行为丧失股权,限制性契约可能因对价缺失而失效。
2025年特拉华州以外地区关于竞业限制的常见争议(除限制条款是否“合理”外),包括:当选择的法律条款与禁止执行此类限制的法律或强力公共政策冲突时的适用(如加利福尼亚、明尼苏达、俄克拉荷马及日益增多的科罗拉多州);严格禁止修改条款管辖权与允许修改的管辖权之争;以及对纯粹“不可避免披露”论点的持续质疑。蓝笔修正管辖区与宽松蓝笔修正的冲突,以及对纯粹“不可避免披露”论点的持续质疑。(编译自www.jdsupra.com)